一般交易条款
仅德文版本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译文仅供参考。
1. 适用范围与提供者
本《一般交易条款》(AGB)适用于您与
,所有人
Deutschland
增值税识别号:
(以下称"提供者""我们"或"我方")通过 mypostales.com 网上商店所订立的一切合同。您可通过电子邮件 以及联系页面上的联系表单快速、直接地与我们取得联系。
本条款所称消费者,是指以主要既不能归于其商业活动、亦不能归于其独立职业活动之目的而订立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经营者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以从事其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之名义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权利能力的合伙(《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
客户的不同的、相抵触的或补充性的一般交易条款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除非我们明确同意其适用。
2.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历史性和二手风景明信片以及类似收藏品的销售。所售为二手的、部分已逾百年的单件物品;与所述状况及商品年代相符的因年代和使用产生的痕迹属于收藏品的典型特征,不构成瑕疵。
如风景明信片包含具有时代历史意义的图像或符号(例如源自纳粹时期),则其仅作为时代历史文献,为公民启蒙、抵御违宪企图、研究、艺术与科学以及对时事的报道之目的,在《德国刑法典》第 86 条第 4 款、第 86a 条的意义上予以提供。客户下单即保证其仅作合法用途使用。
3. 合同订立
网上商店中商品的展示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而是提交订单的不具约束力的邀请(要约邀请,invitatio ad offerendum)。
当您将所选商品放入购物车、完成订购流程并通过点击标注为"下单并付款"(或含义相同)的按钮提交订单时,即作出订立买卖合同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在收到您的订单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封自动的收讫确认电子邮件,其中再次列明您的订单。该收讫确认仅表明您的订单已送达我们,尚不构成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合同仅在我们通过单独的电子邮件(订单确认)明确表示接受订单,或将所订商品向您发货时方告成立。
在具有约束力地提交订单之前,您可随时查看您的输入内容及购物车内容,并借助常用的键盘和鼠标功能以及浏览器的"返回"功能进行更正(《德国民法典》第 312i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1 项)。
4. 合同语言与合同文本的存储
合同订立仅提供德语。我们将存储合同文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向您发送订单数据及本条款。您可随时在本页面查看并打印本条款。此外,如您已创建客户账户,您还可在您的账户中查看您以往的订单。
5. 价格与差额征税
所标示的一切价格均为以欧元计的最终价格。作为二手商品的经销商,我们对所提供的风景明信片适用《增值税法》第 25a 条规定的差额征税。因此不单独列示增值税,且法律上亦不允许单独列示。
商品价格之外可能另加运费。运费在购物车或结账时计算,并在具有约束力地提交订单之前单独显示。
6. 付款与到期
可选择以下付款方式付款:
- PayPal:付款通过 PayPal (Europe) S.à r.l. et Cie, S.C.A., Luxemburg 处理。补充适用 PayPal 的使用条款。
- 预付款/银行转账:您将发票金额转账至我们在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的账户(账户持有人:
)。完整的银行信息将在订单确认中告知您。
买价于合同订立时到期应付。以预付款方式付款的,应在收到订单确认后七日内将发票金额转账至所指定账户;发货于款项全额到账后进行。
7. 交付、交付时间与风险转移
交付通过 DHL 或德国邮政(Deutsche Post)在德国境内及国际范围内发往您所指定的收货地址。可用于您订单的发货方式和收货国家将在订购流程中向您显示。
我们将及时发货,预付款方式的于款项全额到账后发货。发货当日,您通常将收到一封发货通知电子邮件。
如您为消费者,则所售商品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仅于其交付给您时方转移至您。如商品在运输途中受损或遗失,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负责补发或退还买价。
8. 所有权保留
已交付的商品在全额付清前仍为我方所有。
9. 消费者撤回权
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享有法定的撤回权。有关撤回的条件、流程和后果的详情以及撤回示范表格,请查阅我们的撤回须知。撤回可不拘形式作出,例如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 声明。
10. 质量保证(瑕疵责任)
瑕疵责任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434 条及以下各条的法定规定;瑕疵请求权的时效亦依法定规定确定。您的法定质量保证权利不因本条款而受到限制。
由于所售完全是二手单件物品,故应具备的品质依相应的商品描述及其中所示照片确定。与该描述相符的因年代和使用产生的特征不构成物之瑕疵。
11. 责任
对于因我们、我们的法定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违反义务而造成的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以及因我们、我们的法定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而造成的其他损害,我们承担无限责任。同样,我们依《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以及在我们所承担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
对于轻微过失违反重大合同义务(主给付义务,即其履行使合同的正当实施成为可能且您通常有权信赖其得到遵守的义务)的,我们的责任限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合同典型的损害。
在其余情形中,责任予以排除。上述规定不涉及对您不利的举证责任变更。
12. 消费者争议解决
我们既不愿意也无义务参加消费者仲裁机构主持的争议解决程序。
13. 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如您为消费者且惯常居所位于另一国家,则该法律选择仅在不因此剥夺您依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享有之保护的范围内适用(《罗马条例 I》第 6 条第 2 款)。
如您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则因本合同关系产生的一切争议的专属管辖法院为提供者的营业所所在地。若您在德国或欧盟境内没有一般审判籍,或在起诉时您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明的,亦同。我们仍有权在您的一般审判籍地起诉。
如本条款的个别规定无效或变为无效,其余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无效规定由法定规定取代。
版本日期:2026 年 7 月
